个人每次挣钱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
自2026年起,增值税起征点将再次提高,以进一步减轻个人税负,为众多小规模纳税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这一调整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告明确指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将如下调整: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起征点设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起征点则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对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来说,起征点更是提升至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这意味着,个人在发生应税交易时,如果销售额未达到上述标准,将无需缴纳增值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此次公告的一个重大变化在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个体户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他进一步解释,过去增值税起征点主要适用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而现在扩大到所有小规模纳税人,这实质上是对小微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其税收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过去的最高500元提升至1000元,这是对个人和企业的又一重大利好。例如,专家学者的授课劳务费、个人的外卖收入或撰稿收入等,如果每次(每天)收入低于1000元,将无需缴纳增值税。
为了推动增值税法的落实落地,税务总局还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对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对于自然人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进行了优化调整。自然人在发生出租不动产、销售报废产品等特定情形时,将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月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增值税法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起征点,还加强了税收征管力度。自然人在发生应税交易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现在负有扣缴义务。这一变化意味着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正在逐步加强。
专家指出,此次政策调整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既减轻了自然人的税收负担,降低了税收征纳成本,又避免了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
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为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尤其是个人、个体户和小微企业。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自然人的流动性日益增强,为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减轻其办税负担,的《征管公告》对自然人纳税做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规定。
以往,对于自然人发生的应税交易,一旦达到起征点,就需要进行申报纳税。由于自然人的流动性强,这一规定往往给他们带来诸多不便。考虑到这一点,《征管公告》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规定指出,无论自然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只要发生了应税交易并达到起征点,就视为已经办理了申报纳税。这一改变极大地简化了纳税流程,为自然人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这一变革无疑是对传统征管方式的一次重大突破。过去,由于自然人的工作、生活地点经常变动,按照常规的申报纳税方式,他们往往需要频繁跑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现在,不论身处何地,只要发生了应税交易并达到起征点,就可以通过代开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方式完成纳税义务,这无疑大大减轻了他们的办税负担。
《征管公告》的这一改变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于服务纳税人的重视。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税务机关使得纳税过程更加便捷、高效。这不仅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满意度,也有利于提升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
这也提醒广大自然人纳税人要增强纳税意识,明确自己的纳税责任。虽然新的规定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他们应当了解自己的纳税情况,确保按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
《征管公告》的这一改革举措是对自然人纳税人的一种实质性关怀,也是税务机关提高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我们相信,随着这一规定的实施,自然人纳税将更加便捷,税务机关的服务将更加人性化,社会的税收环境将更加公平、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