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条例全文)

健康养生 2025-05-10 16:26www.17kangjie.cn中医养生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繁荣,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提升基层组织活力,实现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具备公有制性质的农村社区经济组织。而集体资产则涵盖乡、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担当多重角色: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它们享有特别法人资格,拥有经济活动自主权,并鼓励实行股份合作制。在运营集体资产时,以效益为中心,兼顾分配与积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与成员利益,旨在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它们也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等有关部门也需按照各自职责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扶持和服务。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则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不得强制其提供劳务或捐助。在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中,不得强制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配套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享受到多种优惠政策,并应依托自身资源和优势,通过资源开发、资产经营等方式壮大集体经济。

对于在壮大集体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参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章 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遵循法律、法规,并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以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等因素,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不得同时成为两个以上同一层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结果需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应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经营收益权,查阅复制组织相关资料等权利,同时也需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章程,维护集体合法权益等义务。

集体经营性资产应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每个成员,并出具股权证书作为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收益也可以依据股份比例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进行分配。股权设置可包括集体股和成员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与组织机构管理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实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管理是其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股权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是组织发展的重要基础。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比例应不超过百分之三十。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体积累,以及处置遗留问题和化解村级债务。成员持有的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股份可以在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集体赎回,但不得强制转让或赎回。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份,将转增集体股或公积公益金。

二、组织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组织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成员较多的情况下,可以选举产生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应当保证广泛性,兼顾年龄、性别、近亲属等因素。成员大会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确认成员、讨论决定合并、分立、解散等职权。而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等重要工作。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通常由具备成员资格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担任。

在组织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主议事、决策和监督的规则。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并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结果。禁止采用暴力、胁迫、欺骗、贿选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选举和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管理是确保组织稳健运行的关键。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进程中,应当注重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和科学运营,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与组织机构的初步,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启发和帮助。监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

农村的繁荣离不开有效的监督,而监事会正是这一目标的守护者。它有权站出来,坚决制止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监事会的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中选举产生,人数在三人至五人之间,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这些成员都是独立的,不能与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有任何重叠。监事长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显示出公平公正的立场。

这个团队不仅需要独立的成员,还需要与其他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监事会成员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充分掌握和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为了进一步提升他们的能力和知识,各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也会负责指导他们的培训工作。这些机构努力推动监事的专业发展,以确保他们能够承担起保护农村经济健康的重任。一旦出现问题或者矛盾,监事会的存在也意味着农村经济机构需要重视解决这些问题,他们需要更加专业地进行工作指导,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驾护航。而想要成为监事会的成员并非易事,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无法参选,同时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的人也不能同时担任理事或监事。这再次强调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一旦当选,他们需要承担起责任,如果出现问题则需要及时辞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变更登记时,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需要及时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这一流程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承担着资产管理运营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详细描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运营方面的职能和责任范围,包括对各类资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禁止和处罚措施等要求进行了阐述。他们负责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资产,并确保这些资产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同时他们也需要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集体资产的侵犯和破坏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这也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职能和责任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需要对所有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对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进行处理等确保组织的财务状况清晰透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通过这些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农村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至于那些未纳入会计核算、无原始凭证的资产以及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伙经营的资产需要进行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价值得到准确反映并保障全体成员的权益。总的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监事会的监督下通过规范的管理和运营为农村的繁荣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责任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同时也维护着农民的利益和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也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以确保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与财务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直接经营的方式,不仅需确保经营方案的合理性,更要及时、透明地向所有成员公开收益情况,确保每一位成员都能了解到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

对于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模式,应当确立公平、公正的承包、租赁方案。方案推行公开竞价,确保合同的签订过程公正公开,并按时收取承包款或租金。机动地的发包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承包期限和理事会剩余任期,不得随意延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壮大自身的也要注重债务风险防控。发展集体经济应当量力而行,不得违规举债兴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对于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来说,更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的防控和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物品要进行详细登记,并落实保管责任。对于交由个人使用的物品,需核定使用定额费用标准,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当工作人员离职时,物品应当及时交回,避免资产流失。

合同管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工作。所有合同应在签订后的十五日内进行登记存档。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活动,必须执行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定的方案,经理事会通过后,由理事长或授权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变更、续约都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再次审议。

农村集体资源的发包、项目招标采购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都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并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县、乡级的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应当利用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在财务管理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独立的财会人员,确保会计和出纳的职责分明。财会人员需接受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每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除此之外,因特定需要可以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但禁止多头开户和出借银行账户。

在资金使用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钱账分管、支票和财务印章分管的制度。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使用的便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何滞留、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需由理事长负责审批。对于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和调整,应报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备案。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和公益事业建设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的必须注重内部管理和财务规范的双重建设,确保集体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遵循省里的相关规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需报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时接受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档案建设和管理十分重视,指定专人保管档案,并设立严格的借阅手续。档案保管人员在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移交。这些档案,包括成员身份确认、资产权属证明等核心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关于档案销毁,只有在经过严格鉴定后,确定某些档案确实无保留价值,才能开列清单,并由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监督销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每季度公开财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公开的财务信息需由理事长、监事长和会计共同签字确认。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不仅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年终还要形成监督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事项涵盖财务预决算、合同订立和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等各个方面。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监督时,有权检查账目、实物和相关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必须按要求提供资料,不得阻碍审计人员的工作。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若各级人民、相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侵占集体资产、违规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等特定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挪用、截留集体资产等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处罚。同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价值重估、未按规定期限发包机动地、违规举债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增值和透明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的违规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措施。若存在滞留、挪用、截留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金或者款物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情况,相关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拒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对于那些授意或强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伪造凭证、账簿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更为严厉,将面临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若被发现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罚款一万元;如造成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坐收坐支、设账外账的行为,同样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违反收益分配规定的行为,若逾期不改正,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其获得分配收入的二倍罚款。

第五十三条规定,若理事长或职业经理擅自决策导致本集体经济组织受损,需责令其赔偿。对于拒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的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一万元罚款。监事会成员若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篡改、毁损财务资料,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中明确,若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有特别规定,将遵循这些规定。对于未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将参照本条例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办法将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违规行为,相关部门采取明确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秩序和保障农民的权益。这不仅体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重视,也展现了维护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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