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村明确出嫁女不参与分配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政检察的六个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了外嫁女在土地权益方面的维权问题。周小雨,一个因外嫁而面临土地权益丧失的女性,在提及这些典型案例时表示:“它们给我带来了更多的信心以及要坚持下去的决心。”
在过去的两年里,关于外嫁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一特殊群体的遭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外嫁女,指的是那些与村外人员结婚后户口仍保留在本村或者户口迁出后又回迁本村的妇女群体。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表示,这一群体在土地权益方面的困境是复杂的,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多个方面。
周小雨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她来自浙江诸暨的一个城中村,去年年初开始维权。在婚后,尽管她的户口从未迁出,且一直与父母同住,但当村里土地被征用时,她却被认定为外嫁女,被村民代表投票排除在补偿名单之外。她的情况并非个例,陈静也是一名因结婚而失去娘家土地权益的女性。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项目的主管林丽霞表示,农村女性在婚后往往会面临娘家和夫家之间的权益困境。如果夫家已经完成了土地或股权分配,那么她们可能会陷入两头空的困境。这一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
全国妇联曾联合国家统计局进行过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婚姻变动、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妇女比例远高于男性。而在农村地区,外嫁女失去土地的比例更是高达27.7%。蒋月教授表示,侵害外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权益的相关案例数量明显攀升,这背后与我国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等关键时间节点密切相关。
这些纠纷不仅涉及到个人的权益问题,也反映了乡村传统观念与男女平等理念的冲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不仅关乎法律的完善和执行,更需要基层的智慧和治理。在经济发达、城市化发展迅速的区域如江浙沪和珠三角地区等,外嫁女问题尤为突出。这些地区的农村妇女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挑战,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是我们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需要、社会各界以及每个人共同努力,确保每一个女性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权益和尊严。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这一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繁荣之地的纷争与挑战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资源的日益丰富,一些富裕的农村面临着公共改造项目带来的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款的收益分配问题。尤其在江浙沪和珠三角等地,这种分配矛盾尤为突出。近日,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问题及其带来的土地征用分配款的纷争引发了广泛关注。
陈静的故事让人感慨。一个看似普通的搬迁安置补偿名单的公示,却引发了一场关于身份与权益的争论。仅仅因为“外嫁女”的身份,她和家人就被排除在了安置补偿名单之外。而她的遭遇并非个案,类似的情况在许多地方都有发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是涉及每个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享有者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于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并无明确统一的立法定义和认定流程。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提及,但在实际操作中,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或丧失往往取决于各地的规定和村民自治原则。在对成员资格无统一认定标准的漫长“空窗期”里,地方各行其是,导致基层矛盾和诉讼大量涌现。有的地方因外嫁女长期被排斥所产生的矛盾,倒逼地方司法机关和地方作出回应。
也有一些地方并无明确规定,村规民约在事实上漠视外嫁女的权益。陈静和周小雨的遭遇就是其中的缩影。她们所面临的困境反映了法的缺位给外嫁女群体带来的迷茫和无助。
面对这样的困境,行政部门的态度也显得尤为关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实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权利,但行政部门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面也有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是否应该介入,如何介入这一问题,成为了当前农村治理中的一个难题。
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混乱现状,急需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正在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有望对此作出规定。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吴昭军表示,今年12月份草案将会修订,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在村民自治的框架下,一些重要法规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等决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它们必须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现实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林丽霞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责任履行方式、程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缺失,使得基层在处理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时面临困境,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对于许多面临困境的外嫁女来说,她们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她们主要的两种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解释了两种诉讼的区别,而村委会不属于行政机构,因此外嫁女问题一般涉及民事诉讼。
陈静和王小雨的经历是许多外嫁女的缩影。她们在两条路上都尝试过,但遭遇了不少挫折。尽管他们收集了证据,换了律师,甚至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并不理想。他们的案件处于“同案不同判”的阶段,法院可判赢也可判不赢。林丽霞指出,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村民自治的原则,但也会援引其他法律进行判决。河南某县级法院的法官表示,上级法院的指导思想和地方实践之间存在差异,这导致外嫁女在维权时面临困难。
即使外嫁女成功赢得官司,她们仍然面临执行的问题。中央党校原社会学教授李慧英指出,将多数决原则用于外嫁女成员资格的认定上超出了村民自治的边界。她强调需要回归法治,否则外嫁女的维权就会陷入无解的循环怪圈。最近,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也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原则及其权利义务。草案中特别提到了不因结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
即使有了这些法律规定和草案,外嫁女们的维权之路仍然任重道远。即使打赢了官司,执行才是关键的一公里。有的村子会出现集体利益分配问题,外嫁女需要重新打官司。还有的村子会以各种理由不落实法院的判决。外嫁女们需要继续坚持维权,推动法治的实现。吴昭军在《中国新闻周刊》的访谈中表示,因婚嫁引起的户口流动导致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的复杂情况,在法律层面上难以统一认定。法律框架需要灵活适应不同地区的差异,同时确保立法原则明确、底线清晰。尽管各地区具体情况各异,难以详尽规定,但未来的立法体系将涵盖国家立法、地方立法、自治规范和村民决议。
李慧英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她强调在法律制定中需要强化对外嫁女权益的保障。她指出,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留给儿子、与女儿无关”的观念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这种观念下,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其家庭身份和村民身份会随着婚姻而转移,甚至连户籍都要迁移到丈夫所在的村集体。李慧英认为这种观念极其错误,强调女性应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多位受访者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不应该通过成员大会来决定。他们认为,这种方式容易受利益冲突影响,一般村民可能会因担心收益分红被稀释而不愿给外嫁女投票。周小雨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尽管有女性代表参加,但在涉及外嫁女利益时,大部分女性代表并未站在女性的立场上去维护其权益。
林丽霞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强调,成员资格权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随意被剥夺。她主张应回归法治,以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同时考虑是否享有国家财政收入等因素。蒋月则建议在草案中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制度,并明确行政机关在成员身份认定上的指导责任。
最高检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在草案起草阶段引起了广泛关注。多数受访者认为,这些案例对统一裁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这些案例不仅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也为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有力支持。随着这些努力的推进,未来有望看到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框架来保障每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